⚖️ 相互遗嘱:生者的承诺,逝者的保障
2001年,胡先生和王太太是一对年过六十的退休教师。
夫妻俩相濡以沫大半生,虽没有丰厚的家产,却共同拥有一间温暖的房子、一些储蓄,以及最珍贵的——对彼此的信任。
那一年,他们立下了一份相互遗嘱 📜:约定若其中一人先离世,所有财产将全部留给对方;而当另一人百年归老后,遗产则由两人的侄儿与侄女平分。
这不仅是一纸遗嘱,更是一份郑重的法律承诺。
不幸的是,一年后,胡先生因病去世,王太太依法继承了全部遗产,2001年的相互遗嘱随之生效。
❓ 一份新遗嘱,能否推翻旧约?
时光流转至2003年,王太太与邻居黄先生日渐亲近,感情逐渐升温。
她决定立一份新的个人遗嘱,将所有财产留给黄先生。
遗嘱中写道:“我现在拥有的一切,房子、存款,全部归黄先生所有。”
2004年,王太太安详离世。
黄先生拿着2003年的新遗嘱兴冲冲找律师办理继承手续,却被律师一眼驳回。
黄先生不解:“为什么?遗嘱是她亲自签字,还找了见证人!” 🤷♂️
律师平静地解释:“这份遗嘱无效❌。因为2001年那份是相互遗嘱,根据《1959年遗嘱法令》,在一方去世后,另一方不能单方面更改或撤销原先的遗嘱内容。”
“这是法律对相互承诺的尊重,也是对已逝一方遗愿的保护。”
最终,王太太的全部财产依旧按照2001年的相互遗嘱,平均分配给两人的侄儿与侄女 👨👩👧👦。
📌 什么是相互遗嘱?
相互遗嘱(Mutual Wills)是指两个人(通常是夫妻)或多人,基于彼此信任,立下内容一致或相互依存的遗嘱。
它们可存在于同一份文件,或是各自独立但内容一致。
相互遗嘱的最大特点:
✅ 一旦其中一方去世,生存者必须按照约定执行,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
✅ 若要修改或撤销,必须双方都在世时共同同意
✅ 若单方面撤销,必须通知对方,否则视为违约
这一原则也得到过英国法庭在 Dufour v Pereira (1769) 一案中的确认 ⚖️:
“若已享有相互遗嘱带来的利益,就不得背弃对方付出的承诺。”
🏷️ 相互遗嘱如何成立?
在马来西亚,相互遗嘱需符合《1959年遗嘱法令》第3至第5条的基本要求:
✍️ 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
👀 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
🔒 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写入不可撤销承诺条款。
🔑 相互遗嘱能撤销吗?
可以,但须符合条件:
✔️ 双方在世时共同撤销
或
✔️ 一方单独撤销时,必须已明确通知另一方
💡 写在最后
一纸相互遗嘱,不仅是一份财产分配方案,更是夫妻或家人对彼此的最后承诺 💞。
它既保障先离世者的意愿,也防止后离世者因外界影响而违背共同承诺。
✅ 法律小贴士
若您考虑与配偶或亲属立下相互遗嘱,请务必寻求专业律师协助,确保遗嘱合法、条款清晰、符合法令要求,避免失效 ⚠️。
📖 延伸阅读:
• 《1959年遗嘱法令》要点
• 如何撤销或更新遗嘱
• 单独遗嘱 vs 相互遗嘱的区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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